被处罚人柴**,男,居民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乡**村**号,现住址:**乡**村**号.
现查明:2017年11月28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陈家洼路段工作中发现: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柴**的询问笔录、公安网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柴**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蔚县公安局送河北省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蔚县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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