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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7-12-20   信息来源:烟草局  

 

 
 
 
2017年7月7日,蔚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任晋生13072606、段志刚13072605)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后,依法对蔚县蔚州镇北康居金泽源超市实施了检查。经检查,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130726102417,持证人为段晶晶。执法人员在该店柜台内的卷烟存放处发现涉嫌违法的32位条码为外地条码的大前门(软)、black devil、black owl等共计6个品种14条卷烟,案值人民币867.3元,当事人在现场,且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对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当场先行登记保存。
 
2017年7月7日,蔚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查获蔚县蔚州镇开元副食店(法人:任梓宏,专卖许可证号:130726102260)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卷烟:大前门(软)5条,共计1个品种5条卷烟,案值人民币150元。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当场先行登记保存。
 
2017年7月8日,蔚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任晋生13072606、段志刚13072605)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后,依法对蔚县古城街基隆副食部实施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柜台内的卷烟存放处发现涉嫌违法的32位条码为外地条码的玉溪(硬)3条、红金龙(硬红龙)1条,卷烟外包装良好,共计2个品种4条卷烟,案值人民币334.17元,,当事人在现场,且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当场先行登记保存。